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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
作者:  来源:菠菜导航    日期:2023-09-05    浏览次数:

2023-07-24来源:菠菜导航《中国法学》2023年第4期作者:游劝荣

一、引言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科学理论体系,司法理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司法建设、司法改革、司法工作、司法文明等重大问题作出一系列深刻论述,提出了“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等科学命题和战略部署,创立了具有鲜明实践特色、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司法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博大精深,其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可概括为“八个明确提出”,即明确提出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明确提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是中央事权;明确提出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明确提出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明确提出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明确提出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

二、明确提出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首要的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这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统领全局的决定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因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最鲜明特色和最根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司法机关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的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由此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党的领导地位和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为党的领导和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我国司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党的绝对领导作为司法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因此,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司法机关政治性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司法机关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就是要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政治规矩和最高政治原则,形成高度政治自觉,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全面履行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忠于并服务于党的伟大事业。实践雄辩地证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取得重大成绩,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总书记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航掌舵,最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

(二)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本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秩序和剥削制度的工具。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是在党领导下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其性质决定的,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厘清了党和法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决定性作用具体体现为四个方面,即举旗定向、领航掌舵,战略谋划、顶层设计,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督促检查、督办落实。

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司法工作是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通过建立健全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制度机制,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司法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党委政法委是各级党委实现其对司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议大事、抓大事、谋全局,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办事、创造执法环境,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同时,党委政法委要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在执法司法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制度、党组(党委)成员依照工作程序参与重要业务和重要决策制度。司法队伍要绝对听从党委领导指挥,加强政治信仰、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筑牢政治忠诚,努力锻造司法铁军。2019年1月,中共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构建了一套科学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以保障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实现。

(三)党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找门路、托人情、找关系,一些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和法官、检察官相互勾结,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为了个人利益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例如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让司法机关违法违规办案,还有一些媒体和当事人为了影响案件判决炒作个案。面对种种干预和诱惑,一些司法人员突破法律底线,贪赃徇私、枉法裁判,办“金钱案”“人情案”“权力案”等,更有甚者,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害社会公平正义。

有鉴于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要越俎代庖,领导干部更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实践中,中央“三个规定”的出台,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制度体系,防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就是党支持公正司法的典型做法。

三、明确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他还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论断不仅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为民情怀,更深刻阐述了司法为民的根本价值,抓住了司法工作的关键,成为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可以说,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的根本立场和崇高价值。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而“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这既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又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还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为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还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三个重点领域之一。

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坚决纠正和防范冤假错案。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冤假错案的发生,不仅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更重要的是伤害人民感情,损害人民利益,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不可逆的灾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机关持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法律原则,不断健全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机制,依法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坚决防范冤假错案再度发生。依法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河北聂树斌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等重大冤假错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于刑事司法全过程,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必须全面实施民法典。民法典作为一部全面保障民事权利的基本法,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民生司法保障力度,依法妥善审理涉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民生领域案件,加强居住权、人格权、财产权等基本民事权利保护,加大对妇女、未成年人、老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将公正作为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明:“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他还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平正义观,阐明了司法公正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救济和保护权利,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公正的司法首先必须保证法律的平等适用,杜绝法外开恩,破除潜规则,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相信“无法外之人,无法外之权”。例如,司法机关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等纠纷案件,推动消除户籍、地域、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依法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和“摸得着”的正义,在司法民主、人权保障、司法公开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独立存在的价值。

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可见,司法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之或者走完程序,而是不仅要让当事人权益得以实现,还必须让人民以可接受、可理解的方式感受到公平正义,达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要求在司法实践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仅体现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最大限度兼顾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要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确保司法权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为人民所掌握,接受人民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化对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源于人民,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为人民服务、由人民评判、受人民监督。

首先,要依靠人民维护发展司法民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如,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确保人民陪审员实质性参与司法活动,就是扩大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其次,要让人民评判司法工作成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最后,要依靠人民监督司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障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实现方式,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和载体。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强与人大及其代表的沟通协调,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完善人大司法监督制度体系,让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监督有制度保障、落到实处。

四、明确提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首次明确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政法机关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四十多项司法改革任务都是以“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目标和主线展开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公正、高效、权威三个要素是内在统一的,制度公正是灵魂生命,制度高效是生机活力,制度权威是重要保障,三者相辅相成,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

(一)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公正的制度

制度公正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公正,是一切公正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以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目标,体现制度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落实公民权利的法治保障。司法制度公正的内容广泛,包括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司法权行使主体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和人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以审判为中心、证据为核心的新型侦诉审辩关系,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胜诉人权益及时兑现,司法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等等。

(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高效的制度

迟到的正义乃非正义。高效的司法制度指的是受到侵害的权利要及时得到救济,判决要及时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得到及时兑现。制度高效应通过诉讼程序的运行来实现。在诉源治理方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司法程序之外。在诉讼流程方面,构建立体化、多元化、精细化的诉讼程序体系。提高司法服务能力,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提高司法专业能力,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设立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法院。提高司法便民能力,建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推动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在诉讼管理方面,严格规范审理期限,定期对审限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在执行方面,确保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利衔接和高效运行。

(三)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权威的制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法制统一的最后一道防线,因而必须具有权威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现代社会中,司法已成为公认的解决社会纠纷最权威的途径,这对制度权威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果频繁产生终审难终、申诉不断的“马拉松官司”,司法将会失去尊严和权威。制度的权威主要表现在制度的执行力上,党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在制度和实践上真正将司法作为矛盾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和最后途径,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特别是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党中央推行在法治轨道上终结涉诉信访案件,建立完善诉访分离制度,都是为了凸显司法制度权威。

(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领域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他还反复强调,司法改革不能照抄照搬外国司法制度。“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是为了党和人民事业更好发展,而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掌声和喝彩,更不能拿西方的理论、观点来套在自己身上,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出发。我的这个话,对司法体制改革尤为适用。”因此,我国的司法制度必须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保持一致,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五、明确提出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是中央事权

司法权的本质和规律是司法理论的核心问题。长期以来,法学界和司法界对这一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认真研究司法规律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以及“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的重要论断。这两个论断科学地解释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规律,夯实了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在司法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各政法机关要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等权力,这些权力在运行过程中,都涉及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区别只在于主体、程序、效力不同,但只有审判权才包含裁决权,对裁判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司法权的核心范畴。裁决权要求司法机关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综合政策、道德、情理等因素进行判断并作出最终判决,以达到定分止争、救济权利、修复关系、矫正正义等司法效果。可见,裁决权是司法权运行归宿。

司法权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特殊性质:一是中立性。司法权以认定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为核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决。二是亲历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只有实际审判者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有最直接的认知,必须让司法权回归实际审理者手中,并保证权责统一。三是专属性。司法权是特殊的国家权力,司法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要求司法人员具有相应的实践经历和社会阅历,具有良好的法律专业素养和司法职业操守”,因此,司法活动必须由司法机关行使,不能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人员。四是终局性。司法最终裁决生效后,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变更或撤销,除非依法定程序再审,司法机关也不得再将其纳入司法裁判范围。五是协调性。司法权的判断和裁决活动不是单打独斗,必须依靠党委领导和各方支持,依靠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依靠行政机关、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才能达到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服务大局的效果,才能更好发挥司法机关系统性职能优势。

(二)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我国实行的中国特色单一制,是中央有效集权、地方适度分权的新型央地共治,体现为统一而又分层次的法治体制。

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其一,司法权属于党的领导权和执政权范畴,是二者在司法领域的体现,由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7条所规定:“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在实践中,“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由党中央决策。其二,司法权是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全国统一性。任何一个终局裁判,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还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可强制执行。在我们这个单一制国家结构中,“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不受行政区划的影响。司法的统一性对于维护国家统一、法治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确保国家各方面工作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至关重要。其三,司法权来源于人民、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具体授予。各级各类法院、检察院的设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决定,人民法院经理、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法官、检察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其四,司法权的中央属性还体现为中央司法机关对全国各级司法机关拥有法定的指导、管理、监督权,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还有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独立或联合制定司法解释、出台司法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例,对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具有法律效力、政策效力和刚性指导力;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提审和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裁判有抗诉权。

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决定了司法权必须适当“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切实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影响。因此,要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诉讼格局,建立防止领导干部违规干预过问司法的记录通报制度等一系列重大改革。

(三)新时代诉讼制度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

在厘清了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后,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无论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还是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均包含对事实、法律的判断,最终都是为裁决活动服务。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为诉讼活动以审判环节为中心,在庭审环节进行事实和证据认定,定罪量刑的工作主要由法官来实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让“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一方面,必须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在进入法院裁判之前公检法的工作都围绕庭审的定罪量刑开展。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侦查、公诉机关都应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证据。另一方面,必须“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六、明确提出以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特别是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主体地位进行了全面、透彻的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重要论断。这一重要论断根植于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揭示了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背后的哲理、政理和法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和发展提供了科学的指导思想和坚实的理论支持。

(一)深刻把握司法责任制的精髓要义

长期以来,“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不仅与司法亲历性原则相悖,而且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彰显,司法效率无法提升,更难以追究司法办案人员的错案责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他还指出:“要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司法人员集中精力尽好责、办好案,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司法责任制作为现代司法权运行的基础性制度,其精髓要义就是建立“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其内涵包含两个方面的工作机制:一是依法履职机制,包括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履职保障机制等;二是依法担责机制,包括责任追究和豁免机制等。司法责任制以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司法权运行机制为核心,是深化司法体制及其综合配套改革的关键内容,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司法责任制,首先要准确把握“让审理者裁判”。司法责任制改革以前,司法机关内部对裁判的层层把关存在难以克服的弊端,如判审分离违背司法亲历性和直接言词原则,行政化的审批模式分散或模糊了责任,院、庭长批案事实上减弱了庭审在审判环节中的决定性作用,管理环节过多不仅影响审判效率,也给权力寻租留下较多空间。“让审理者裁判”就是要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去除审判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强化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裁判主体地位,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其次,要准确把握“由裁判者负责”。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原理是权责相统一,在赋予相应权力的同时设定对等的责任,确保放权不放任、有权不任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审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由裁判者负责”要求司法人员对所办理的案件承担办案责任,包括对错案承担法律责任以及责任终身追究。最后,要准确把握司法责任制中司法机关的整体责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是法官独立、检察官独立,而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承担整体责任。如,在法院系统,这种责任既包括审判者的违法审判责任,也包括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责任,还包括法院对司法裁判承担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只有充分把握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与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关系,才能实现权力与责任平衡、放权与监督结合、公正与效率统一。

(二)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

“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自2014年起,根据中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面推进包括员额制改革在内的司法责任制改革,相关制度逐步健全落实,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第一,规范了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全面推进员额制改革,司法人员数量、比例得到合理统筹分配;设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让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进入办案一线,稳定职业预期;完善动态化的员额退出机制,形成正确导向;完善司法职业保障制度,司法人员的职业尊荣感不断提高。第二,优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管理机制。改变了以往行政化的审批模式,突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拟定权力清单,划定各类司法人员和组织机构的职责范围;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检察官联席会议等机制,强化司法亲历性,强制类案检索,保障法律统一正确适用,促进法官、检察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第三,完善了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科学设置考评体系,依法认定并追究司法责任,强化内外部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创新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提出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增加“准确”二字,不仅表明对司法权运行规律认识的深化,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任务。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果,“准确”要求司法机关准确总结经验教训,准确分析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准确把握司法规律并有效预判和解决问题,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具体要求包括:规范司法权配置与运行机制,建立更加清晰统一的权力配置清单,明确职责边界;完善责任认定与追究机制,加大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力度,发挥惩戒委员会的责任追究职能;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优化人员管理机制,完善职业保障机制。

(三)以建立和完善司法责任制为统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提出“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他指出:“要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主体任务基本完成后提质增效的新阶段,其主要目标是使配套改革举措更加完善、改革的系统集成度更高,让人民群众和司法工作人员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可以说,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一是优化司法机构设置和布局。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检察院,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增设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互联网法院等专门法院;持续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配套推进各级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二是深化司法人员和司法案件管理改革。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薪酬制度,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健全与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的薪酬制度;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让干警安身、安心、安业,增强司法人员职业荣誉感、自豪感、归属感;完善司法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在职干警教育培训体系,解决“本领恐慌”问题;推进司法案件标准化、科学化、智能化和人性化管理。三是创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诉源治理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前端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水平,让人民群众获得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成本更低的非诉讼服务;深化司法程序改革,提升司法质效,让司法传递更多温情和温度;建立和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化对司法权的配置,强化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和制约。四是科技赋能司法。通过司法办案平台和数据信息化建设,为法官、检察官的办案工作提供高效服务,促进法律统一正确适用,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七、明确提出加强对司法权的制约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权力监督作为党和国家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来抓,提出依法治国关键是依法治权,明确“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权力的共同属性,而且具有专业性强、自由裁量空间大的特征,特别是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推开,放权后分散行权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果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极易产生廉政风险,出现腐败问题,导致冤假错案发生。“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人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司法腐败”;“要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坚决破除‘关系网’、斩断‘利益链’,让‘猫腻’、‘暗门’无处遁形”。

(一)加强司法机关互相制约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必须坚持。”与建立在所谓“三权鼎立”基础上的西方司法体制不同,我国司法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执法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宪法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是我国司法体制乃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这样的制度设计,既有利于增强司法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减少效率损耗,又有利于防范权力滥用,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因此,司法机关要深入贯彻执行宪法法律规定,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切实构建各尽其职、配合有力、制约有效的工作体系。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发挥审判对侦查起诉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完善监察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制度机制,防止和及时纠正错误,保证案件质量。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完善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多元化监督格局,努力实现裁判结果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全面均衡发展,形成对司法权的有效制约和监督。

(二)加强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

司法机关的内部制约监督具有直接、专业、及时等特点,是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重要防线。要全面系统梳理司法办案的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和流程控制机制,常态化开展内部案件管理、质量评查、行为督导,加强智能监管,让内部监督“长出牙齿”。以健全司法机关内部制约监督制度机制为例,主要是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四类案件”识别监管机制,强化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坚持事中监督、全程留痕、组织化行权,既防止重回审批老路,又防止司法权力失控。检察机关进一步明晰检委会、检察长、检察官办案职责和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捕诉一体改革后刑事检察部门内部的制约监督机制,完善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和合法性审查机制,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从入口到出口的集中统一监管作用。通过强化纵向、横向之间的领导管理和制约监督,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监督下进行,最大限度减少和防止权力脱轨、权力寻租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司法机关外部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要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司法权公正行使的根本保证。应当坚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通过设置监督议题、开展专题询问、听取专项报告、组织走访调研等方式,全面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切实规范司法权力运行,促进司法公正。要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体现了人民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应当畅通人民群众批评监督和建言献策的渠道,完善当事人案件回访、问题反映及满意度评价等机制,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推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更多参与办案过程、了解办案情况。要加强舆论监督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司法信息发布制度,建好用好信息化平台,建立健全司法案件舆情监测与管理监督联动机制,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八、明确提出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司法队伍

徒法不足以自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提出“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刻阐明了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的方向性、全局性、根本性问题。在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中,以法官、检察官为主体的司法队伍建设尤为重要。司法队伍在法治职业群体中规模大、覆盖面广,其整体素质和能力决定着法治职业共同体的品质,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和信仰,也决定着国家的法治形象。这需要大批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经历各种考验、具有清正廉洁品质和明辨是非能力的法官、检察官,才能把良法善治落到实处。

(一)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政治过硬是司法干警的立身之本。司法的政治属性与功能,决定了司法队伍政治素质必须高标准、严要求。首先要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把坚定的理想信念作为政治过硬的关键,“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铸就‘金刚不坏之身’,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二)坚持把司法能力建设作为重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处在前所未有的变革时代,干着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如果知识不够、眼界不宽、能力不强,就会耽误事。”司法干警不仅要忠诚,还要有忠诚的本领。如果没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就不可能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正确的判断、裁决,司法公正就难以保证。当前,“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守法治底线,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在各类案件处理当中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漏不凑,确保裁判结果符合党和国家政策导向、符合立法精神、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要加强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强化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注重在艰苦复杂环境中磨砺干部,提高干警应对突发情况、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要努力提升专业能力水平,不断完善依法能动履职必备的知识体系,“突出实战、实用、实效导向,全面提升政法干警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

(三)坚持把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贯穿始终

必须发扬自我革命精神,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始终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坚定不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确保公正廉洁司法。坚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认识到不公不廉是最大耻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持续推进司法作风转变,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健全履职保障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切实让广大干警秉公办案、依法履职、安心工作。

(四)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司法工作处在法治建设的前沿和一线,司法机关领导干部是公正司法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必须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带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确保司法权行使不偏离法治轨道、不突破法律边界。

九、明确提出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

在2023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政法工作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保障。司法工作现代化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通过司法工作现代化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不仅是时代课题也是历史重任。司法机关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以司法工作现代化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保障和促进中国式现代化。

(一)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必须实现司法工作理念现代化

司法工作理念现代化要求司法理念应是科学的、先进的,其科学性和先进性首先体现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成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司法自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能动司法捍卫、保障、促进党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筑牢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思想根基。要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权益、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以政治思维和法治思维的有机结合解决司法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和复杂情况,不仅要办好个案,更要进一步开拓司法功能,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要加快推进审判理念现代化,包括加快推进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坚决贯彻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引领促进全社会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现代化;加快推进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将调解工作再向前端延伸,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快推进行政审判理念现代化,支持促进政府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支持促进政府在行政程序环节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解决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突出问题。

(二)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必须实现司法工作体系现代化

司法工作体系现代化要求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司法工作体系,着力构建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完善党领导司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在司法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思维和历史思维,高瞻远瞩地提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战略思想,并强调指出:“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司法工作体系现代化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但当下司法机关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要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原则继续深化改革,对司法体制机制和机构职责进行调整和完善。以人民法院为例,就要在党的领导下立足职能定位,抓住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这个关键,用法治理念和系统思维推进审判执行各环节工作,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全面统筹四级法院组织机构设置与职能定位,建立与新时期案件类型相匹配的组织体系。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深入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优化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改革司法管理体制,强化专业化合议庭建设,全面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三)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必须实现司法工作能力现代化

司法工作能力现代化强调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以及履行自身职责的能力。司法机关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更好履行司法职责。

首先,要提高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能力。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创新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强化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努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

其次,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高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的能力。要用司法服务打通经济循环中的堵点、难点,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用严格公正司法“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各类金融案件,严惩金融领域犯罪,做好重大经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充分践行“两山”理念,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能力。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大格局,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努力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最后,要提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公正和追求效率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健全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社会舆情、治安动态、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种风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舆论引导能力,引导群众积极参与诉讼程序,坚持法律的原则精神又兼顾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深入推进“普法六进”,通过优秀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白皮书、调研成果等载体,不断加强法治宣传,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和导向作用。提升科技应用能力,形成从诉前到诉中,从立案到执行,从内部管理到外部协同的全链条、全系统智能化;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在便利群众诉讼、“四类案件”监管等领域破难题、解新题,让司法办案更加高质高效,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

十、结语

伟大的时代产生伟大的理论,伟大的理论引领伟大的征程。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创立和发展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实践性、开放性,具有强大的真理力量、实践伟力和发展动力。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是科学的理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的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关于司法建设、司法改革、司法工作、司法文明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谱写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篇章,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是实践的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指导下,司法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新篇章。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是开放的理论。司法实践无止境,司法理论创新也永无止境。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不断深化、拓展、创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司法理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

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绝对领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奋力推进司法工作现代化,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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